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那么,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当赏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可是读后感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浮士德优秀读后感(通用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浮士德读后感1
《浮士德》是一部以德国民间传说为主题的长篇诗剧,其作者是歌德。这本书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场人生体验,更给予我许多人生的感悟。
《浮士德》的作者是德国诗人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他是第一个提出在各民族文学交流的基础上建立世界文学的人。他希望把近代科学的理性和古希腊审美的感性结合在一起,创造出一个符合当时社会环境的完美审美观念。他认为古典与浪漫的区分是现实与理想之分,主张浪漫主义与古典主义相结合。他是一位追求自由、不断进取的“叛逆者”。浮士德这本书就完美地体现了作者的内心。
这部诗剧以德国民间传说为题材,以文艺复兴以来的德国和欧洲社会为背景,一开始是上帝与恶魔的对话,恶魔认为上帝创造的人类自私、贪婪,没有进取者,只贪图享乐,不应该有人类。而上帝则认为人类是善良的,比如人类中最杰出的浮士德就是一个积极进取的典型。于是上帝与恶魔打赌,让恶魔引诱浮士德走入歧途。于是浮士德的生命体验,历经追求爱情、追求美,最後走向社会实践的道路。
孟德斯鸠 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摘自《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但我读的是经典通读版本,在经过瘦身和化繁为简后读起来确实没那么吃劲了,而且两三天就可以读完。不过这毕竟是简化版的,只是起到一个入门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以后有机会还要读一读原著。
孟德斯鸠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西方著名法学家,他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西方的国家政权模式,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成为了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立国之本。于是我怀揣着十分的敬畏之心拜读了这本大家之作。
全书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经济理论、地理环境决定论。在政治理论中,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又将共和政体细分为民主政体好贵族政体,而本书的其他方面都是围绕这三种政体展开的。他说,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上帝在创世纪的时候就是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创造的,所以神懂得自然的规律,了解自然的法则。也就是世界万物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人出现之前的法律不是人创造的,人出现以后有些法律也不是人制造的。在法律制定以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早在人们制定法律以前就出现了。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一些道德律令和道德戒条。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
【 #读后感#导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考 网读后感频道!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
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
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以上就是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全部内容,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但我读的是经典通读版本,在经过瘦身和化繁为简后读起来确实没那么吃劲了,而且两三天就可以读完。不过这毕竟是简化版的,只是起到一个入门的作用,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